“克拉之王CARAK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15009号“克拉之王CARAK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648号

       

      申请人:邹风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15009号“克拉之王CARA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5554350号“克拉之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第27888719号“车王汽车超市CAR KING AUTO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