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CHARLOTTE KNOW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62963号“CHARLOTTE KNOWL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17号

       

      申请人:夏洛特诺尔斯
      委托代理人:上海师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2963号“CHARLOTTE KNOW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1994号“CHARLOTTE KNOW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中,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不正当抢注,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不正当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