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835876号“高速闪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75号
申请人:四川交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35876号“高速闪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未描述商品的特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639353号“高速驿充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检测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检测器属于同一种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由汉字“高速闪充”构成,将其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所指禁止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