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能量十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80477号“能量十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868号

       

      申请人:周卓浩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80477号“能量十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谷类制品,并非功能性饮料,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能量十足”指定使用在“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