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3804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64号
申请人:丸高衣料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8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8003号“SUGAR C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