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夏勇士赛 WARRIO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27968号“华夏勇士赛 WARRIO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93号

       

      申请人:青岛艾克斯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天智诚科技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27968号“华夏勇士赛 WARRI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复审服务以及WARRIORS的专用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9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3234号商标、第15294289号商标、第17262996号商标、第34075543号商标、第21317574号商标、第35634456号商标、第26985203号商标、第7862346号商标、第27573768号商标、第1612007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五、七、八、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体育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合同、相关报道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流程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体育教育等其余复审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英文“WARRIORS”不属于缺乏显著识别性可予以放弃专用权的内容,相关公众并不因申请人声明放弃而不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WARRIORS”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英文“WARRIORS”、“WARRIOR”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含义无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游戏器具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