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劲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46418号“劲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58号

       

      申请人: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46418号“劲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9855760号“劲威机械”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8796929号“劲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