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82171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44号
申请人:深圳市鹰硕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17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135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123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70820号“MSHM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7565号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芯片(集成电路)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