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ao Tian T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9011号“Xiao Tian T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74号

       

      申请人:泉州市宝兰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奇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9011号“Xiao Tian T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564780号“小恬田XIAO TIAN TIAN及图”商标、第12564849号“小恬田XIAO TIAN TIAN及图”商标、第22067271号“小甜甜xiaotiantian”商标、第28597808号“笑甜甜XIAOTIANTIAN”商标、第5674655号“笑天天XiaoTi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