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07575号“FROGM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45号
申请人:郑聪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07575号“FROGM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2219号“蛙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9517号“FOG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69333号“FROH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防水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鉴于申请商标的中文含义可理解为“蛙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