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32059号“尚东方眼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53号
申请人:史岩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2059号“尚东方眼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6971711号“尚”商标、第37203934号“尚 尚为教育 崇德尚学 大有可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790515号“数字化时尚乐享及图”商标、第21045349号“尚地设计及图”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