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城市盛典Urban Festiv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45881号“城市盛典Urban Festiv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4号

       

      申请人:北京城市盛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5881号“城市盛典Urban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4483号商标、第1688453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含义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城市盛典”及英文“Urban Festival”(可译为“都市的节日”)指定使用在音乐表演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目的、场合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