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五味居书画堂 大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85683号“五味居书画堂 大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65号

       

      申请人:宁波嘉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683号“五味居书画堂 大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8434号“五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92496号“五味茶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92544号“五味茶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44970号“五味书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676559号“五味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06322号“大雅音乐学校 DAYAMUSIC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络账号截图、申请人作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考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辅导(培训)、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寄宿学校、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五味”,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五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五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