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中科创新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77755号“中科创新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73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创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7755号“中科创新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9200号“中科招商 CN SCIENCE&MERCHANTS CAPITA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52298号“中科金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22895号“中科智供 CAS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867693号“中科电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456535号“中科协同创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7317339号“中科创新产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323929号“中科科技服务中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至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融资租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资本投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银行、金融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中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在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四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