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01867号“NUZEST GOOD GREEN
STUF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06号
申请人:纽瑞斯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867号“NUZEST GOOD GREEN STU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含义体现了申请人公司的经营理念,同时申请商标包含了其独创性并具有很强显著性的“NUZEST”文字构成部分,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情况、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英文“GOOD GREEN STUFF”可译为“好的绿色材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高尚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