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ANAN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191099号“ANANBAB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791号

       

      申请人:上海创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1099号“ANAN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89602号“ANNA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68381号“A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95855号“AN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885963号“ANAN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430958号“AN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138300号“安安 AN 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五于2019年9月25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31507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向相近,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六英文部分,且未形成其它含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