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味府宴江南WEIFUYANJIANGN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032185号“味府宴江南WEIFUYANJIANGNA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887号

       

      申请人:孔爱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2185号“味府宴江南WEIFUYANJIA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9852号“味及图”商标、第7964906号“味及图”商标、第24479453号“味府 为了您的满意,味府一直在努力 YUMMY HOUSE及图”商标、第25124516号“味府”商标、第30240802号“味府”商标、第25762343号“味府”商标、第3422369号“宴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无效,引证商标四仅初审公告“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两项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四、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1669期),引证商标四仅核准注册“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两项服务,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中被依法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六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七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味府宴江南”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味”、引证商标五“味府”及引证商标七“宴江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七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 引证商标三正处于异议审查阶段,鉴于其结果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