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金牧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099940号“金牧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26号

       

      申请人:安杓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9940号“金牧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7379号“金牧药业JINMU PHARMACENT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89160号“金牧农牧JINMUNONGM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171163号“金牧粮草JINMULIANG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11月12日经驳回复审程序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69655号决定在植物种子、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予以驳回,在树木、干草、自然草皮、藤本植物、植物、活动物、活家禽、饲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饲料、活动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饲料、活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金牧”,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