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54961号“先锋 取暖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9号
申请人:先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正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4961号“先锋 取暖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536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808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宣告无效,且申请人第1329394号商标于1999年就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裁定书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在钢管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门用金属阻尼器、门用金属附件、家具用金属附件商品上予以维持,现为滑动门用金属小滑轮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供暖装置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