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45932号“浦易生物 PUYI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5号
申请人:浦易(上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245932号“浦易生物 PUYI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51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于2015年申请注册过与申请商标高度近似的第12630787号商标,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复议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的显著识别部分“浦易”和“PUYI”与引证商标“PUYI”英文字母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