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蜘蛛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432351号“蜘蛛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96号

       

      申请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2351号“蜘蛛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安全头盔、耐酸胶鞋、计算机器、量具、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4620848号“蜘蛛王”商标、第4686197号图形商标、第15503246号图形商标、第9464657号“狼蛛及图”商标、第9843670号“USNMAX及图”商标、第13150329号“KAKA及图”商标、第15503242号“SPYDER及图”商标、第13183425号“AU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安全头盔、耐酸胶鞋、计算机器、量具、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眼镜、太阳镜、教学仪器、便携式计算机用套、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