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伍肆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176855号“伍肆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96号

       

      申请人:刘志红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76855号“伍肆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显著性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呼叫与“五四”相近,且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伍肆烤肉”“伍肆湘派烤肉”等,该文字用于指定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