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7670849号“UBC BEARING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优必胜(上海)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欧亚商汇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70849号“UBC BEARING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924号决定,于2019年9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综合性轴承制造商和服务商,具有国际领先的轴承制造工艺和管理技术。申请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不存在被申请人所述的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
2、产品宣传册(原件);
3、申请人签订的印刷协议书、发票;
4、申请人参展的图片、展会发票;
5、申请人签订的中国代理商协议、授权书、宣传图片;
6、授权代理商名录;
7、部分店面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4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采购合同及发票;印刷协议书及发票;中国代理商协议及授权书,上述证据虽有的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涉及的内容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