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08408号“龍興古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82号
申请人:安徽锦久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8408号“龍興古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9405号“龍興古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龍興古刹”系申请人独创,非真实存在的寺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龍興古刹”与引证商标文字“龍興古鎮”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古刹”是指“年代久远的寺庙”,其使用在“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等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