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27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66号
申请人:北京汉今国际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2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46211号商标、第28293895号商标、第227739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14类已获准注册商标早于三件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销售订单截图、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