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18143号“可怡COOY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79号
申请人:深圳市可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有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18143号“可怡COOY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93785号“川叶Choyee及图”商标、第9904252号“酷耶 Cooyes”商标、第9744033号“酷皮COOPEE”商标、第14463917号“Cookee”商标、第5782696号“COOBEE”商标、第10444676号“CooRee”商标、第4826982号“coolee”商标、第27397930号“coyee”商标、第28005200号“coovee”商标、第11437163号“COONee A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九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COOYEE”与引证商标八外文“coyee”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D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眼镜片;眼镜架;太阳镜;3D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扬声器音箱;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USB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耳机;扬声器音箱;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USB线;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