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557052号“苹果红了PING GUO HONG
L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振亚
委托代理人:青岛圣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黄土高坡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57052号“苹果红了PING GUO HONG 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008号决定,于2019年9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2011年6月21日,申请人便成立了“龙亭区苹果红了化妆品商店”,复审商标源自申请人经营企业的字号,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属于申请人核心经营范围,是申请人为实际使用目的而独创完成。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本案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评审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金及物业费发票;
3、申请人签订柜台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店面门头图片;
4、授权书;
5、申请人公司签订专营店经销合同、销售发票、账户交易明细回单、运输服务费发票;
6、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26日申请注册,2015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7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柜台设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专营店经销合同及部分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内容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