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2154666号“同天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同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铜陵市铜天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54666号“同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8615号决定,于2019年9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股权交易、创业投资管理和企业并购重组咨询服务的公司。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宣传、销售该品牌,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介绍;
2、电子银行交易回单;
3、申请人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4、施工合同、发票;
5、申请人公司荣誉证明、办公场所图片、名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4年7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是否在“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增值税发票、施工合同,上述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也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