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9973号“TAPWATER DIG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15号
申请人:利普乐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973号“TAPWATER DIG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对指定商品无任何描述,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过滤器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视为本商品上表示功能、用途特点的常用词组,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