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772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74号
申请人:江西英克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7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8872号“天目書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和书法用纸;笔记本;印刷出版物;纸制或纸板制盒;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学校用品(文具);墨水;钢笔;毛笔;笔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印刷出版物;文具;墨水;毛笔;印刷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