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希沃名师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483837号“希沃名师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90号

       

      申请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3837号“希沃名师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14454号“希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60501号“沃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希沃系列商标注册清单、申请人商标所获奖项、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参展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希沃名师圈”与引证商标二“沃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