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840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64号
申请人:山东惠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4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3564号图形商标、第7738375号图形商标、第22697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气象信息;水质分析;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气象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