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欧尚男孩OSHON B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29961号“欧尚男孩OSHON B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62号

       

      申请人:杨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9961号“欧尚男孩OSHON 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3561号“欧K男孩”商标、第1200624号“欧尚”商标、第1218507号“欧尚OUSHANG”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961号“欧尚Auchan及图”商标(第25类)、第35498142号“欧尚”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961号“欧尚Auchan及图”商标(第26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欧尚男孩”与引证商标一“欧K男孩”、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文字部分“欧尚”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手套(服装);鞋;围巾;帽;腰带;婴儿全套衣;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围巾;衣物;皮带(服饰用);拖鞋;皮带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