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米丽美味餐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71762号“艾米丽美味餐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88号

       

      申请人:瑞尔数码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71762号“艾米丽美味餐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3739号“艾米丽 AIMIN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其他包含“美味”、“餐厅”文字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英文官网、申请人“DELICIOUS”游戏的中国玩家下载统计、介绍推广资料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及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艾米丽”,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