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82638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18号 - 申请人:蔡仲林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826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18号

       

      申请人:蔡仲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82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4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注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29027号图形商标、第21022223号“中投全球及图”商标、第23209882号图形商标、第4053392号“珍珍珠宝 ZHENZHEN JEWELRY及图”商标、第21618856号“大河湾 张延军正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与引证商标三、五、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