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大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25737号“小龙大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5号

       

      申请人: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25737号“小龙大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大酱”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指“大豆酱”,使用在“茶;茶饮料;甜食;蜂蜜;调味酱;咖啡饮料;方便米饭;谷类制品;糕点;面条”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