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民生易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17742号“民生易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51号

       

      申请人:三亚民生旅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7742号“民生易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728号“民生”商标、第16613736号“民生”商标、第16668747号“民生”商标、第1519858号“民生”商标、第13202595号“民生易装 一站实现家装梦e及图”商标、第15315105号“民生易贷”商标、第26327543号“民生”商标、第13110537号“民生百货”商标、第12165880号“民生保险MINSHENG INSUR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或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六所有人的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民生易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文字“民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独立识别文字部分“民生易装”、引证商标六文字“民生易贷”、引证商标八文字“民生百货”、引证商标九文字部分“民生保险”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珠宝估价;艺术品估价;陆地车辆赊售(融资租赁);石油、天然气和采矿业开发成本的金融评估;股票经纪服务;金融信息;融资服务;保险经纪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经纪;金融管理;保险咨询;基金投资;金融咨询;抵押贷款;保险承保;商品房销售;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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