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大学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617388号“大学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91号

       

      申请人:北京漂洋过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联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7388号“大学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在先与申请商标近似且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存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相应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不宜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