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41300号“蜜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77号
申请人:重庆漫时针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41300号“蜜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5256066号“肆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广告”等服务。
2、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