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PRECISE MEDICAL DIAGNO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020299号“PRECISE MEDICAL

    DIAGNOS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40号

       

      申请人:伊坎西奈山医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0299号“PRECISE MEDICAL DIAGNO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第42类全部指定服务上不属于普通商贸用语,用作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在国内也应予核准。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PRECISE MEDICAL DIAGNOSTICS”商标在美国获准注册的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ECISE MEDICAL DIAGNOSTICS”可译为“清晰的医学的诊断学”,为普通商贸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生物学研究等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