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26357号“最靓的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61号
申请人:淮安小口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6357号“最靓的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19897号“最靓的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还未确权,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39419号“最靓的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78332号“最酷的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最靓的仔”与引证商标三“最酷的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最靓的仔”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