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20893号“最靓的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71号
申请人:淮安小口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0893号“最靓的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最靓的仔”用在指定的咖啡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