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6832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94号 - 申请人:李小倩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8321号“品竹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94号

       

      申请人:李小倩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8321号“品竹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4019号“品竹”商标、第8202767号“品竹PINJON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品竹居”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品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窗帘、纺织品挂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或塑料帘、纺织品壁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