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602562号“Z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02号
申请人:河南祥云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2562号“Z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6367号“张美神 ZMS及图 ”商标、第33135784号“ZMS ZIMU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设计理念、构成元素、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流程截图、宣传使用图片、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基础设计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4月20日第169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