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南丁护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32192号“南丁护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03号

       

      申请人:浙江知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32192号“南丁护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97833号“重庆市南丁卫生职业学校 CHONGQING NANDING HEALTH OCCUPATION SCHOOL 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效力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1305号“南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外的培训等其余服务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南丁护考”与引证商标一“南丁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