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子武限 ZIWUXIAN MARTIAL ARTS FIGHT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55211号“子武限 ZIWUXIAN MARTIAL

    ARTS FIGHTING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12号

       

      申请人:江苏子武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5211号“子武限 ZIWUXIAN MARTIAL ARTS FIGHTING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2467号“鹅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创意、整体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场地照片、学员训练照片、收据、合同、活动照片、荣誉奖牌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