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好汉帮爱互联 www.haohanbang.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063279号“好汉帮爱互联

    www.haohanbang.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65号

       

      申请人:好汉帮(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3279号“好汉帮爱互联 www.haohanbang.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4698号商标、第5135923号商标、第12689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协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共有基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保险信息、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保险精算、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事故保险承保、保险信息、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