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51956号“匠心泽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32号
申请人:匠心泽农河北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竞合有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1956号“匠心泽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9005号“匠心品农”商标、第32363302号“匠品泽农”商标、第32366890号“匠品泽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区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河北冠龙农化有限公司为关联企业,已出具共存同意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函、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函、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取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双方商标尚且存在一定差异,故上述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