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332274号“智锐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智锐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2274号“智锐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9461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