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6437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42号 - 申请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664377号“天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42号

       

      申请人: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4377号“天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209(一)群组部分“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4211群组“化学研究”、4216群组“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4214群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项目,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44801号“天物在线”商标、第14144792号“天物云商”商标、第33340225号“天物大宗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8766号“天物”商标、第21025898号“天物”商标、第21026021A号“天物电商”商标、第21026113A号“天物在线”商标、第21025930号“天物通”商标、第21025979号“天物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八)的注册申请具有明显恶意,是恶意复制、模仿、抢注申请人及下属企业在先使用的高知名度企业简称、字号及商标,上述商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查中。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技术研究、化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服务上已生效。且由于申请人放弃以上服务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质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二、三、四、五、六、七、八使用的油田开采分析、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